校内各单元:
现将《上海市人民当局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展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安全治理的公告》(沪府规〔2020〕21号)转发你们,请第一功夫将公告内容宽泛宣传到整个师生员工及有关单元,切实做到尽人皆知、人人皆知,并严格督促,当真抓好贯彻执行。
附:《上海市人民当局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展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安全治理的公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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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上海市人民当局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展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安全治理的公告
为守护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展览会期间上海地域低空空域安全,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产生,现就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展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安全治理公告如下:
一、本公告所称的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,是指低空、慢速、幼型航空器和空飘物,重要蕴含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民用无人机、模型航空器(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)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等类型。
二、2020年11月1日0时至2020年11月12日24时期间,在本市不容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飞杏注施放,经依法核准用于电视转播、航拍、警务、应急接济、形象探测、飞行表演等活动的之表。
三、民用无人机占有者该当依照民用航空治理有关划定进行实名登记,并通过本视装智能无人机治理服务系统”(https:∥gaj.sh.gov.cn/wrj/)进行信息核验、飞行汇报等一系列便捷操作;其他“低慢幼”航空器占有者该当自动共同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。
四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、飞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,该当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,遵守无线电频段治理蹬仔关划定,并依法预先向空军,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造部门或形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核准后方可发展作业。
五、违反上述划定,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幼”航空器飞行活动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置,必要时依法采取垂危措置措施;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治理处罚;组成犯罪的,依法查究刑事责任。
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。
上海市人民当局
2020年10月15日